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会员评选活动,建立健全评选管理制度,提升本协会作为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激励会员当标杆、作示范,在环卫行业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榜样力量,我会对2022年发布的《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会员评选活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我会第八届第九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7月1日发布的《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会员评选活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
2026年4月16日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会员评选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评选活动,建立健全评选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激励会员当标杆、作示范,在环卫行业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榜样力量,结合《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章程》规定及广东省环卫行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组织的会员评选活动适用本办法。评选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非营利性原则,突出代表性、示范性、导向性,注重社会效益、行业影响力。评选设单位项目和个人项目,其中,优秀会员、优秀联络员、优秀通讯员不纳入先进单位百分制评分表,由协会单独进行综合评议。
第三条 协会会员评选活动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组织实施,评选工作接受全体会员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名额
第四条 评选范围为单位项目和个人项目。申报对象均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无违法违纪及不良失信记录。
(一)单位项目
协会入会满3年及以上的会员单位,均可自愿申报先进单位、优秀会员。
(二)个人项目
1.优秀联络员
协会各会员单位选派的专职或兼职协会工作联络员,且履职时间满1年及以上;
2.优秀通讯员
向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广东环境与卫生》内部出版物等宣传平台投稿的个人,或会员单位指定的宣传工作人员。
(三)不予评选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评选范围:
1.近三年内发生违规违纪、违法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所属单位);
2.近三年内受过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约谈,或相关工作未达标被通报的(单位或个人所属单位);
3.近三年内因自身责任发生安全事故、质量问题,或被官方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所属单位);
4.未按协会章程规定履行会员义务,且未在限期内整改的(单位或个人所属单位);
5.个人存在违法违纪、违反职业道德、损害行业形象行为的。
第五条 评选名额
(一)单位项目
1.先进单位名额不超过协会会员单位数量的10%,按评分分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分值相同的,以支持协会工作情况为优先评选依据;
2.优秀会员名额根据当年会员总数及申报情况合理确定。
(二)个人项目
1.优秀联络员、优秀通讯员:名额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当年各单位联络员履职情况、通讯员投稿及宣传工作成效研究确定,不设固定比例;
2.其他评选项目的名额,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当年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后公示。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单位项目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无任何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言行;积极响应党建工作,展现环卫行业单位的政治担当与责任意识;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环卫作业、运营管理、市场经营等各项业务;诚信经营、规范运作,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行政处罚失信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深耕环卫服务领域,具备良好的行业口碑、社会形象与公众认可度,无重大负面舆情、无高频服务质量投诉;主动践行行业使命,在市容环卫保洁、垃圾处理处置、环卫设施运维、行业技术创新、服务标准落地等方面成效显著,为推动广东省环卫行业高质量发展作出实质性贡献,积极引领行业规范化、精细化发展;
(四)恪守协会章程,自觉维护协会的公信力、形象与行业权威,坚决执行协会工作部署与决议;认真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无拖欠、漏缴会费情况;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会议、培训学习、调研考察、标准制定、成果评价、政策宣贯等各类活动,积极配合协会开展行业数据统计、意见征集等工作,助力协会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凝聚行业发展合力;
(五)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参与环卫领域公益帮扶、爱心捐赠等公益活动;积极响应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号召,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支援任务,冲锋在前、履职尽责,以实际行动彰显环卫行业的社会责任与奉献精神;
(六)获得广东省环卫行业企业信用评价AAA(含)以上等级或广东省环卫服务企业等级评定二级(含)以上等级,或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含)以上的单位,可优先考虑;
(七)协会对先进单位申报采取百分制评分(自评分+评定分)。
第七条 优秀联络员评选条件
(一)为协会各会员单位选派,履职时间满1年及以上,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及时、准确传达协会的通知、文件、活动信息至所属单位;
(三)积极配合协会开展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协会交办的信息统计、材料报送、参会组织等工作任务,响应及时、落实到位;
(四)主动收集所属单位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至协会秘书处,搭建起协会与会员单位的有效沟通桥梁;
(五)未出现无故拖延、拒不配合协会工作,或因信息传递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第八条 优秀通讯员评选条件
(一)积极参与协会宣传工作,向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广东环境与卫生》内部出版物等宣传平台投稿,或参与协会组织的行业宣传活动;
(二)投稿内容紧扣环卫行业发展实际,内容真实、积极向上、专业性强;在申报年度内向协会投稿数量达标、稿件采用率高,或创作的内容获得行业内广泛关注、提升了环卫行业社会认知度;
(三)积极配合协会的专题宣传、典型先进事迹报道等工作,按时完成协会交办的宣传创作任务,无虚假宣传、抄袭等行为;
(四)熟悉环卫行业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文字写作、素材采编能力,或在短视频、新媒体宣传等方面有突出特长。
第四章 评选与程序
第九条 申报阶段
协会每年第四季度发布评选通知,申报单位项目按要求提交材料,个人项目由单位统一推荐。
第十条 评审阶段
(一)初审
协会秘书处对所有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剔除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缺失的申报对象;
(二)分类评审
1.先进单位:协会组织评审团(由协会负责人、行业专家、监事会成员代表组成),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对象进行百分制评分,确定候选名单;
2.优秀会员:评审团结合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候选名单;
3.优秀联络员、优秀通讯员: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履职情况、投稿成效进行初审,结合申报材料综合评议(不进行评分),根据实际表现确定候选名单。
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团成员若为申报对象或为申报对象所在单位,需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公示阶段
(一)协会将先进单位、优秀会员、优秀联络员、优秀通讯员及其他项目的候选名单,在协会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协会秘书处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协会对异议内容予以保密并及时核查;
(三)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取消该候选对象的评选资格,按分值或评议结果依次递补;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候选名单。
第十二条 公布阶段
(一)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协会正式公布所有获奖名单。
(二)在会员大会上集中宣布获选名单,为先进单位、优秀会员颁发荣誉证书或牌匾,为优秀联络员、优秀通讯员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协会官网、公众号等平台宣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配套附件包括:《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单位项目申报表》《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个人项目申报表》《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先进单位评价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可根据各年度重点工作,对先进单位评分指标、个人项目评选要求进行动态优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第八届第九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2022年7月1日经协会八届一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发布的《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会员评选活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