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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团体标准牵头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及《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提升团体标准质量水平与实施应用效能,推动广东省环境卫生行业标准化建设高质量发展,依据《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现决定对已发布满3年的团体标准开展复审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截至2026年8月,发布满3年的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纳入本次复审范围(复审清单见附件1)。

二、复审内容

(一)标准的适用性:标准的适用范围,相关产品、服务、工艺的市场覆盖情况,环境卫生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技术的产业化推广程度,标准在行业实际应用中的适用程度。

(二)标准的规范性:经实施应用验证,标准技术内容合理、可验证、可操作的程度,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现行有效情况,标准格式和编写规范符合现行标准化工作要求的情况。

(三)标准的协调性:与现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的协调一致程度,与相关环境卫生领域强制性标准的衔接情况。

(四)标准的有效性:标准实施应用的实际效果,应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信文件、招投标或合同履约活动采用、检验检测应用(相关正式报告)、认证认可活动采信、相关评价工作采信、企业采用(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显示或企业内控的标准文件中引用)、行业组织采信等。

三、复审结论认定

(一)继续有效。标准在协调性、适用性、规范性方面均不存在问题,且具备充分实施应用证据的,复审结论认定为“继续有效”。

(二)修订。标准有明确的实施应用证据,但在协调性、适用性、规范性等方面存在需修订情况的,复审结论认定为“修订”。

(三)废止。无明确实施应用证据或放弃复审的标准,复审结论原则上认定为“废止”。

四、复审程序

(一)牵头单位自评。由团体标准牵头单位负责对照复审内容,逐项开展自评,必要时征求各相关方意见,提出标准复审结论的建议,完成《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提交至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秘书处。

(二)专家评审组审查。由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自评结论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召开评审会议或开展现场调研,形成复审结论。

(三)公布复审结论。对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标注“继续有效”信息;对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发布“废止”公告;对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下达修订计划。

五、材料报送要求

各团体标准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团体标准复审工作,认真组织自评,于9月30日前将《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及可编辑电子版)提交至邮箱1150287302@qq.com,逾期未提交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复审。


附件:

1.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待复审团体标准清单

2.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

2026年8月26日

(联系人:刘瑞雯;联系电话:13760814013;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2005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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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复审通知.pdf

附件-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复审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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