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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环协〔2023〕10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加强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提高团体标准制定的工作质量,结合广东省环卫行业实际,我会对2016年印发的《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我会第八届第三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

2023年3月30日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行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满足行业发展需要,提升会员竞争力,根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以及《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具体涉及以下范围:

(一)环卫行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自律管理相关标准;

(二)环卫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标准;

(三)环卫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相关标准;

(四)环卫行业实验、测量、检测、检验相关标准;

(五)环卫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等评价、考核、管理相关标准;

(六)环卫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相关标准;

(七)环卫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相关标准;

(八)其他相关标准。

第三条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批准和发布。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指导、审查、审定标准。

第四条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是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批准团体标准立项;

(二)组织团体标准编制、征求意见、审查、发布、宣贯和复审等日常工作;

(三)负责团体标准归档、企业标准备案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协会制定标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类、服务类、评价类、方法类、技术类等。

第六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格式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第二章 立项

第七章  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应为协会会员单位,鼓励联合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申请立项应填写《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标准初稿。

第八条  由会员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委员会审查,由协会秘书处批准立项。

第九条  由政府部门委托或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的立项申请,由协会秘书处直接批准立项。

第十条  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协会与主编单位签订《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协议书》(见附件2)。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经协会秘书处批准的立项申请,原则上由申请单位作为主编单位,并负责组建标准编制组和配备具有相应资历的人员进行编制工作。编制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报协会秘书处批准。

由政府部门委托或协会提出的立项申请,由协会作为主编单位,或由协会指定主编单位。

第十二条  主编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主编、参编及主要起草人;

(二)组织标准编制工作,按计划提交各阶段成果;

(三)负责标准质量、进度和经费筹措等;

(四)鼓励吸纳生产、科研、用户等相关方共同参与标准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主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广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好的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熟悉团体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稿完成后,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通过协会官网、发函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30天。

第十五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主编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和《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见附件3),并逐条注明处理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送审稿完成后,主编单位应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一并报协会秘书处,必要时应附专项报告。


第五章 审查

第十七条  送审稿审查一般采用函审的方式进行,协会秘书处通过网络工作平台发送函审材料。函审专家应在函审通知发出之日起15天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客观、完整、明确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函审专家完成审查后,由协会秘书处汇总审查结论,形成《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表》(见附件4)。函审回函率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有不少于四分之三同意意见方为通过;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九条  重要或函审争议较大的团体标准,可采用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协会秘书处从委员会中选取3-5名(人数为单数)委员组成会议审查专家组,组长由协会秘书处推荐、专家组成员讨论同意后产生;

(二)会议审查按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并形成客观、公正、恰当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条  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由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报送协会秘书处;未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退回主编单位进行修改完善,之后再进行审查程序。


第六章 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一条  报批稿经协会审核通过后,正式发布。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编号规则如下:

(一)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代号GDHW、类别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类别号为:管理类-A、服务类-B、评价类-C、方法类-D、技术类-E;

(二)编号格式为:T/协会代号、类别号、标准顺序号、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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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团体标准顺序号从“1”开始计数,按发布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编号,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不变,年号更改为批准后的发布年号。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版权使用规定如下:

(一)协会会员可无偿使用团体标准;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发、传播和销售纸质或电子版团体标准;

(二)非会员单位使用团体标准应取得协会授权,并应符合协会对知识产权的有关要求。


第七章 快速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申请快速程序的立项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有关格式要求形成规范性文件或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

(二)经实践应用证实技术成熟;

(三)具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验收或审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快速程序工作步骤如下:

(一)会员单位提交《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并附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审定意见和专项报告等;

(二)协会秘书处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协会秘书处将符合条件的立项申请提交委员会进行审查;

(四)审查通过的,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发布。


第八章 调整与撤销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名称、内容、参编单位、人员组成等,在编制过程中需进行调整的,或存在无法克服困难需撤销申请的,应填写《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特殊情况需延长标准制修订时间的,由主编单位填写《广东省环境卫生团体标准变更申请表》,经批准后最多可延长6个月;累计18个月未完成的立项申请自动撤销。

第二十八条  送审稿未通过审查的,退回主编单位修改完善,可自动延长6个月;再次提交后仍未通过审查的,予以撤销。


第九章 复审

第二十九条  标准实施后,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复审工作要求统一组织复审。复审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第三十条  复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会秘书处拟定复审标准清单,分别与原主编单位进行沟通,形成复审意见;

(二)复审意见报委员会审查通过;

(三)原则上由原主编单位组织对标准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由协会秘书处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由协会秘书处作为修订标准直接批准立项,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新批准的年号。

第三十三条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协会秘书处批准后,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标准制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内容应:

(一)突出环卫特色;

(二)反映技术创新;

(三)适应市场需求;

(四)体现行业自律;

(五)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和复审等。

第三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标准立项:

(一)会员根据需要提出立项申请;

(二)协会秘书处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立项建议;

(三)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立项要求。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编制工作实行主编单位负责制,主编单位负责组建标准编制组,并对标准的规范性、准确性、实效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经协会审核通过后批准发布。标准编号规则由协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九条  对于技术成熟、基础工作扎实、技术文件较完善的标准,可进入快速程序,由协会秘书处直接组织征求意见或审查。

第四十条  鼓励将成熟的专利技术根据需要转化为团体标准。对于拟申请专利的技术,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方可写入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设计专利按照GB/T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3个月。

第四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需要组织对标准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需修订的标准,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2个月。

第四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主编单位、参编单位负责筹措,有关单位或个人可提供支持,专款专用。

第十一章  标准实施与推广

第四十四条  鼓励行业使用团体标准,协会会员有推广使用团体标准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标准的出版、发行、实施、宣贯、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四十六条  协会实施激励机制,对在标准编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协会秘书处反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协会鼓励会员参与标准的制定、推广和使用工作,指导会员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标准。

第四十九条  协会对标准实施信息化管理,并接受企业标准备案。

第五十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和解释权归协会所有。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3年2月28日经协会第八届第三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31日发布的《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

2.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协议书

3.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4.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表

5.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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