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协〔2023〕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广东省环卫行业专家的重要作用,加强科学技术对环卫行业发展的促进和支撑作用,高质量提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促进我省环卫行业健康发展,我会对《广东省环境卫生技术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我会第八届第三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
2023年3月30日
广东省环境卫生技术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东省环卫行业专家的重要作用,加强科学技术对环卫行业发展的促进和支撑作用,高质量提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促进我省环卫行业健康发展,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广东省环境卫生技术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由广东省内从事环境卫生科研、设备生产、工程设计、项目施工、运营管理、咨询服务的,具有较高科学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备创新开拓精神的专家所组成。
第三条 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协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评价等情况,适时进行专家调整及补充入库、调整出库。
第五条 专家入库采取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的方式。专家本人自愿申请进入专家库,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推荐入库。
第六条 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讲政治,守规矩,信念坚定;
(二)坚持原则,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能够认真、诚实、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所属技术领域科技发展状况,熟悉国家和我省环卫行业、技术政策和法律法规;
(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不少于10年,原则上需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五)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咨询、评估、评审等工作;
(六)无信用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等情况。
第七条 征集方式及入库程序
(一)发布通知。在协会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发布公开征集专家通知。
(二)入库申请。申请人填写《广东省环境卫生技术咨询专家库推(自)荐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所具备条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意见。
(四)入库审批。协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及符合性审核。通过审核拟入库的申请人员,经协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协会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实名书面投诉举报。无异议后予以入库,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并颁发专家证书。
第八条 专家出库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核实作出库处理且2年内不得重新入库:
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实践和结果背离科研事实等科研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的;
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或不正当利益的;
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适宜再担任专家的,经征询专家个人意见后出库。
第九条 专家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按照专家入库程序重新办理入库,符合条件的,重新发放专家证书。不符合条件或未重新办理入库的,移出专家库。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专家库信息的更新和发布。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违反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按协会秘书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3年2月28日经协会第八届第三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发布的《广东省环境卫生技术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